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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财政票据税前扣除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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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穗源编辑整理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票据管理,2020年,财政部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金内容,优化了纸质票据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已经得到确立。


企业参与各类社会公共活动,发生费用支出,取得的缴费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那么,财政票据都有哪些?财政票据都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又有哪些规定?......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税前扣除凭证风险自查及规划管理》系列微课中,专家都谈到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讲解,大家可以回顾学习。而财政票据作为外部凭证的一种,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看病开的票据,上学交费的票据,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这些票据就是我们所说的财政票据,也是我们微课接下来会安排的内容,为了让大家的学习更加高效,小金梳理了财政票据的相关业务处理,大家可以提前学习,有个了解!


一、财政票据政策集锦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3、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财综[2020]12号)

4、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5、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

6、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

7、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

8、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9、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

10、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0]43号)

11、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收费票据改革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139号)

1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启用财政电子票据的公告(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财政票据分类

财政票据主要有3类: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穗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注意:

结算类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往往不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也不构成企业的实际支出,所以企业一般不能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非税收入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则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三、财政票据税前扣除

(一)可税前扣除的情形:


1、五险一金

企业对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取得的财政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取得《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住房公积金财政票据》等票据,作为入账凭证。另外,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限额扣除。


2、工会经费

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不超过源工资薪金总额2%的标准限额扣除。企业应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是一项复杂、实务性特别强的工作,既有常见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办公招待费,又有偶发的借款费研发费,这些业务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更直接涉及企业的经济利益,当然也是税务检查的重点。小金先前为大家梳理了相关专题《各税种税前扣除疑难集锦》比较全面的囊括了税前扣除业务所涉及到的问题,点击蓝字学习。


3、政府性、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收取上述款项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凭据。


注意:

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服务,不能开具财政票据,企业应以其他形式的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例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组织展销等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以,企业在接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上述服务后,应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土地出让金

企业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局或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土地出让金专用收据》,企业取得该项财政票据后,根据支付的出让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5、公益事业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明确,以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企业应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二)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


1、罚款支出

企业的罚款支出,即使取得了相关财政票据,也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受到行政性处罚而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相应地,取得的罚款票据等也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结算类票据

结算类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这类票据往往不构成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也不构成企业的实际支出,所以企业一般不能将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合法凭据除了“发票“,还有很多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很多企业的自制凭证以及财政票据等等,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也必须掌握。《税苑微课》-《税前扣除凭证风险自查及规划管理》系列微课正在热播,从基础业务-凭证入手,到深入细节-各类扣除解析,财税专家刘凤老师在第三讲中着重讲解财政票据的风险自查及规划管理,事前防范风险,详情联系您的专属客服了解,没有专属客服的穗友识别二维码点开扫码咨询。


对于发票知识的延伸学习【点击下方链接】

1、2020最新发票政策集锦

2、2020最新发票实务操作指引


附:财政票据基本规定&样式&查询


1、票据形式: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2、填写要求: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3、使用要求: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4、保管期限: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5、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6、常见样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1)财政电子票据式样


(2)财政机打票据式样 


(3)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


(5)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6)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

……


7、查询网站:

pjcy.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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